摘要:控制—馴服」等愉悅快感管理的態度,需要的正是「身體管理」的訓練概念。 ...
紀錄中也提到台灣特別有遭受空襲的可能,人心相對浮動。
在悠長的創作歷程中,韓湘寧從不畏懼嘗試不同的創作風格與媒材。但是,在這個口齒不清的使者所報導的事件或新聞中,真正吸引忽必烈(1215-1294)的,是環繞於周圍的空間,那未被文字填滿的空白。
而其後被定義為照像寫實的作品,噴點的粗粒子也始終清晰地提醒觀者,那是畫筆所為而非真實世界。文:陳曼華 ……馬可孛羅(Marco Polo,1254-1324)剛到不久,還不懂得地中海東岸的語言,他只能從行李中拉出物件來表達自己──鼓、鹹魚、疣豬的牙──然後指著物件,配合手勢、跳躍、驚異或恐懼的呼喊、模仿胡狼的低吠,貓頭鷹的梟叫。一個沙漏可能代表時間正在流逝、昔日、沙礫或製造沙漏的地方。同時期幾幅描繪紐約蘇荷區(Soho)典型建築樣貌的〈蘇荷王子街〉(1972)、〈紐約蘇荷〉(1973)、〈西百老匯王子街附近〉(1973),亦維持著仰望的角度,呈現建築各種筆直線條交錯的光影,以微觀的視角探索著陌生城市的細節。二、彼山,那麼遠又那麼近 從城市地景,到山水風景,韓湘寧的作品一直是寫意的。
1970年代發展著名的照像寫實城市風景。他以平視的角度,展現新大陸的工業文明與都市文明。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 我國的著作權包含了兩種內涵,人格權跟財產權。
一審判決構成戲謔仿作的合理使用,認為是傳達諷刺揶揄之矛盾對比娛樂訊息,具備言論、藝術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駁回LV起訴,但二審改判構成侵權。案子最後來到聯邦最高法院,該案建立商業性的戲謔仿作也可以構成合理使用,是否藉由改作的著作物盈利、賺錢,只是合理使用審查過程中的一項因素。後來,被告樂團在發行的專輯中,標示了原作歌曲的作者、發行人。智財法院的相關案例:LV的戲謔仿作 2020年初宣判的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商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涉及到某家廠商使用很像LV的圖樣、商標,用在氣墊粉餅、帆布袋跟手拿鏡等商品上,被告抗辯是戲謔仿作。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在《著作權法》中,刑事責任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以告訴人提起告訴為前提。
在博恩這個案件中,〈TAIWAN〉MV涉及的著作人格權包括:姓名標示權、禁止劣作毀損名譽的同一性保持權。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戲謔仿作(parody)是一個困難的議題,有數種不同的類型,過去司法實務案例很少,並沒有發展出很清楚的標準,不太可能用一篇短文來談清楚,以下希望從《著作權法》規定來初步探討。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
後來原作曲人發出聲明,希望停止侵權行為,無須賠償,但請求將違法獲利捐出公益組織。財產權可以授權他人、也可以讓與。至於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第2項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尤其應注意四個標準: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樂團曾嘗試跟唱片公司取得戲謔仿作的授權,將翻唱的樂曲寄給唱片公司,表示願意支付費用,但遭到拒絕。
博恩的MV〈TAIWAN〉,是變更劉樂妍的MV 〈CHINA〉,不管在音樂、影響呈現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目的應該也是為了達到詼諧跟諷刺,屬於戲謔仿作。戲謔仿作和言論自由間的關係 《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戲謔仿作是否合法,涉及到言論自由以及保障著作權間的衝突與平衡,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爭議真的進入法院,再讓我們持續關注後續發展。
故意侵害著作人格權跟財產權,都有相對應的刑事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美國法上的案例 199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一案中涉及的事實是,被告「2 Live Crew」(嘻哈團體)寫了一首〈Pretty Woman〉,這首歌翻唱自電影《麻雀變鳳凰》的主題曲〈Oh ,Pretty Woman〉。
而依照《著作權法》第66條規定,對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並不生影響。涉及的著作財產權則是改作、透過網路的公開傳輸權。幾個禮拜前,博恩所屬的薩泰爾公司推出仿作劉樂妍MV 〈CHINA〉,改作為〈TAIWAN〉幾個禮拜前,博恩所屬的薩泰爾公司推出仿作劉樂妍MV 〈CHINA〉,改作為〈TAIWAN〉。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 我國的著作權包含了兩種內涵,人格權跟財產權。後來,被告樂團在發行的專輯中,標示了原作歌曲的作者、發行人。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涉及的著作財產權則是改作、透過網路的公開傳輸權。
至於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第2項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尤其應注意四個標準: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樂團曾嘗試跟唱片公司取得戲謔仿作的授權,將翻唱的樂曲寄給唱片公司,表示願意支付費用,但遭到拒絕。
博恩的MV〈TAIWAN〉,是變更劉樂妍的MV 〈CHINA〉,不管在音樂、影響呈現都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目的應該也是為了達到詼諧跟諷刺,屬於戲謔仿作。人格權專屬著作人本身,不可以讓與或繼承。
美國法上的案例 199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一案中涉及的事實是,被告「2 Live Crew」(嘻哈團體)寫了一首〈Pretty Woman〉,這首歌翻唱自電影《麻雀變鳳凰》的主題曲〈Oh ,Pretty Woman〉。檢視合理使用,要看戲謔仿作有沒有增加原著作中沒有的元素,達到轉化性(transformative)的程度。一審判決構成戲謔仿作的合理使用,認為是傳達諷刺揶揄之矛盾對比娛樂訊息,具備言論、藝術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駁回LV起訴,但二審改判構成侵權。戲謔仿作和言論自由間的關係 《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戲謔仿作是否合法,涉及到言論自由以及保障著作權間的衝突與平衡,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爭議真的進入法院,再讓我們持續關注後續發展。
二審判決指出外國法院關於「戲謔仿作」的判斷標準,雖然可以參考,但還是要回到我國的《著作權法》規範,依照前面提到的合理使用四標準來審查。戲謔仿作(parody)是一個困難的議題,有數種不同的類型,過去司法實務案例很少,並沒有發展出很清楚的標準,不太可能用一篇短文來談清楚,以下希望從《著作權法》規定來初步探討。
故意侵害著作人格權跟財產權,都有相對應的刑事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財產權可以授權他人、也可以讓與。
後來原作曲人發出聲明,希望停止侵權行為,無須賠償,但請求將違法獲利捐出公益組織。案子最後來到聯邦最高法院,該案建立商業性的戲謔仿作也可以構成合理使用,是否藉由改作的著作物盈利、賺錢,只是合理使用審查過程中的一項因素。
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在《著作權法》中,刑事責任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以告訴人提起告訴為前提。在博恩這個案件中,〈TAIWAN〉MV涉及的著作人格權包括:姓名標示權、禁止劣作毀損名譽的同一性保持權。而依照《著作權法》第66條規定,對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並不生影響。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智財法院的相關案例:LV的戲謔仿作 2020年初宣判的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商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涉及到某家廠商使用很像LV的圖樣、商標,用在氣墊粉餅、帆布袋跟手拿鏡等商品上,被告抗辯是戲謔仿作
燭光晚會的參與者也是在為在中國大陸地區所有被迫沉默的人們發出聲音。文:何俊仁(香港支聯會副主席,前香港民主黨主席,1995-2016年任香港立法會議員) 1989年5月,學生、知識分子和市民在北京勇敢地站出來,為自由和民主而抗爭,但是他們在6月4日的清晨被槍炮和坦克殘酷地鎮壓。
儘管有15名香港民主運動的領袖人物還在因為參與和平抗議而面臨刑事指控,他們將在6月15日出庭,但是香港人知道他們不是在孤軍奮戰。之後,人們被帶向經濟迅速自由化的道路上,追求自我經濟利益,但是面對金錢政治與貪污腐敗的惡性循環,面對日益加深的政治和社會不公,面對基本人權的持續被剝奪,他們必須保持視而不見。